浙江京衡(
南京)
律师事务所赵伯冲律师,
厦门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九三学社社员、三江学院法商学院校外实践导师,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现任该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擅长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民间借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张某系某投资
公司总裁、某
新能源执行董事及多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2020年公司处置两座光伏电站,居间人乙某对接收购,副总李某提议、张某默许,由赵某以电站存在500万元融资
保证金为由向乙某索要好处费460万元。张某以借款名义取用30万元、指使出借40万元、135万元用于其实际控制公司,其余留存赵某处。一审海门区
法院认定构成
职务侵占罪,认为460万元属公司自有资金,判处张某
有期徒刑四年。张某不服,委托赵伯冲律师二审上诉。
赵伯冲律师确定的辩护目标是:区分款项权属、推翻职务侵占定罪,在不变更刑期前提下纠正法律定性。他全面阅卷,锁定三方面关键事实——居间费在索要460万元前已内部审批定稿;500万元融资保证金属交易双方债权债务争议;460万元系乙某为促成收购额外支付的对价。同时指出一审证据瑕疵:同案被告供述多处矛盾、首轮讯问无完整同步录音录像。
他紧扣
刑法两罪差异辩护:职务侵占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本案款项归
行贿人乙某所有,不符合该罪客观要件,应定性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庭审中,他从客观、法律、证据三层面对款项权属、罪名定性、证据瑕疵逐一论证,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意见。
从两罪区分的标准看,本案具有很强的实务参考价值。在公司项目交易中,高管收取第三方钱款,究竟定职务侵占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关键看财物归属:若钱款本应归公司所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据为己有,属职务侵占;若钱款系交易相对方为获取交易机会、由权钱关系而额外支付,则更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赵伯冲律师正是用这一标准,结合合同、流水等书证,论证460万元归行贿人乙某,从而说服二审法院改判。
此外,赵伯冲律师对一审证据矛盾的揭示也功不可没:各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首轮讯问无同步录音录像,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这说明,再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也要回归到”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这三个基本点。企业高管在经营活动中,应注意公私分明、留痕有据;一旦涉诉,专业律师的阅卷和质证往往能成为扭转定性的关键。
最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对张某等人的量刑,撤销职务侵占罪定罪部分,改判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本案通过区分财物权属、拆解两罪构成、质证瑕疵证据,实现了商事高管职务犯罪二审定性的成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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