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区别在于:1、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2、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大多为实行欧陆法系(大陆法)国家及地区。有罪推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
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
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
无罪推定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原则,其在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由于历史等原因,无罪推定原则虽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上有一定程度上的体现,但在我国并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第一、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罪刑法定原则针对某个行为是否有罪;而无罪推定原则所针对的是某个嫌疑人是否有罪。第二、所依据的法条不同。罪刑法定原则的依据是刑法,为实体法;而无罪推定原则所依据的是刑诉法,为程序法。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推定的区分方式为:无过错责任的考虑因素不包括当事人的过错,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
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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