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
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区别在于:1、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2、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原则,其在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由于历史等原因,无罪推定原则虽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上有一定程度上的体现,但在我国并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适应原则区分如下: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法律规定。罪刑适应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之后应该如何处罚,刑罚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轻罪适用轻刑,重罪适用重刑。
1、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阐述理据,以此让法院参考、采纳自己的主张。2、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指的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适应原则区分如下: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罪行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明确规定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有权按照相关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就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关延伸】问: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答: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这些: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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