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体现在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即使未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但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一般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具有抚养关系。
未成年继子女的父或母离婚后与另一方(继父母)结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要求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是未成年人、该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双方共同生活并且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继父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一下几种:(1)继父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2)只要继父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其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等等。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指尚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
养子女对养父母不是抚养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年限。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应从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