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形成抚养关系:(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属未成年人。(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一般可以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是:1、继子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如在校就读。2、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形成继父和继女的抚养关系的条件: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具体多长时间,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体现在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即使未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但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收养的法律行为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无论抚养多长时间,都会形成抚养关系,适用民法典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处理。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年限。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应从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