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教育培训领域,曾发生过一起备受关注的诈骗案件。被告人甲某是某教育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公诉机关指控甲某在经营学校期间,通过向被害人承诺“不需参加考试即可办理一级建造师、
教师资格证等资格证书”或“帮助调动工作、办理
户口”等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涉嫌
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共指控了10起犯罪事实,涉及被害人颜某、王某等多人。甲某于2017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甲某的家属心急如焚,四处寻找能够为甲某洗清冤屈的律师,最终找到了
山东众立
律师事务所的付鑫茹律师。付鑫茹律师在2015年就开始执业,拥有11年的执业经验,现为律所合伙人律师、刑事业务部主任,还是
济宁市优秀律师、十佳青年律师等,在
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
付鑫茹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秉持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详细阅卷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甲某。她深入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线索。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分析,付鑫茹律师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且部分款项在案发前已退还。她将辩护核心聚焦在以下几个关键要点上:
首先,部分指控事实不构成诈骗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成人高考毕业证)、第3起(会计证)、第5起(心理咨询师证)及第7、10起(一级建造师证)等事实,付鑫茹律师指出,部分被害人实际参加了培训或考试,部分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这就好比建房子,如果没有坚实的地基,房子是建不起来的。在法律上,证据就是支撑指控的地基,如果证据不足,指控就难以成立。
其次,案发前已归还的金额不应计入诈骗数额。针对第6起(办理
上海户口,收取10万元)和第8起(通过尹某办理多类证书,收取31万余元),付鑫茹律师敏锐地发现,在第6起中,被告人甲某家属在2017年3月16日(即刑事立案前)已全额退赔被害人高某10万元;在第8起中,甲某在案发前也已退还尹某4.55万元。根据相关规定,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项应予扣除。这就像是做生意,已经退还的钱就不能再算在欠款里了。
最后,客观上的履约不能不应直接认定为诈骗。对于第7起(崔某)和第10起(刘某),付鑫茹律师认为,崔某明知当年建造师考试已结束仍委托办理,且被告人甲某在委托后不久即被
刑事拘留,导致客观上无法继续履约,不能倒推其在收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像一个人原本打算完成一件事情,但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不能就认定他一开始就是想欺骗别人。
在庭审过程中,付鑫茹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辩论技巧,将这些辩护观点一一阐述清楚。她用清晰的逻辑、有力的证据和温和的语言,向法庭展示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她摒弃了生硬的法条套用模式,结合案件细节、行业规则与法律依据,梳理出条理清晰、说服力极强的代理意见。既守住法律底线,也充分考量了普通人的弱势处境。
最终,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付鑫茹律师的主要意见,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效果。法院大幅核减了犯罪数额,最终认定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7.47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为71.74万元),核减了24万余元。其中,第1起、第3起、第5起中3000元心理咨询师证、第6起(10万元已案前退还)、第7起、第10起,均不认定为诈骗犯罪;第8起中案发前已退还的4.55万元,也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法院认定被告人甲某犯诈骗罪,数额较大(未采纳公诉机关“数额巨大”的指控),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法院认可被告人甲某如实供述、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等从轻情节。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付鑫茹律师成功地精准区分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并非所有“承诺未兑现”都构成诈骗罪。她将部分仅有
合同纠纷或证据不足的事实从犯罪指控中剥离,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她紧扣“案发前归还”规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审判精神,为当事人减少了10万元的犯罪数额认定。她还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缺乏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的指控,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付鑫茹律师提醒大家,在涉及“办理证书”、“走关系”等请托类事务中,一旦发生纠纷,极易演变为刑事案件。对于被指控方而言,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从行为目的、履约能力、款项用途及归还情况等角度进行系统辩护,是争取有利结果的关键。希望大家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能够保持冷静,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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