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迷雾初现
在
教育培训行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浑水摸鱼。曾有一位原某教育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甲某,被
公诉机关指控在经营学校期间,通过向被害人承诺“不需参加考试即可办理一级建造师、
教师资格证等资格证书”或“帮助调动工作、办理
户口”等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0多万,涉嫌
诈骗罪,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共指控了10起犯罪事实,涉及多名被害人。甲某在2017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看似证据确凿,甲某似乎难逃法律的制裁。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这背后是否存在着一些被忽视的细节和疑点呢?
二、律师抽丝剥茧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
山东众立
律师事务所的付鑫茹律师接受了委托。付鑫茹律师拥有丰富的
刑事辩护经验,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的指控就轻易下结论。
付律师详细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甲某后,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且部分款项在案发前已退还。她将辩护核心聚焦在以下几个关键要点上:
1.区分罪与非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辩方认为并不构成诈骗罪。比如,部分被害人实际参加了培训或考试,部分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这就好比在一团乱麻中,付律师精准地找到了关键的线头,将那些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从指控中剥离出来。
2.扣除案发前归还金额
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甲某家属在刑事立案前已全额退赔被害人部分款项。根据相关规定,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项应予扣除。付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点,为当事人减少了犯罪数额的认定。这就像是在天平上,巧妙地调整了砝码,让案件的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3.客观履约不能非诈骗
对于一些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情况,付律师认为不能直接认定为诈骗。比如,有的被害人明知当年建造师考试已结束仍委托办理,且被告人甲某在委托后不久即被
刑事拘留,导致客观上无法继续履约,不能倒推其在收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观点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避免了对被告人的过度定罪。
三、
法院公正裁决
经过法院的审理,全面采纳了付鑫茹律师的主要意见,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效果。
1.核减犯罪数额
法院最终认定诈骗金额大幅减少,排除了部分指控事实,扣除了案发前已退还的金额。这一裁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避免了对被告人的错误定罪和过度量刑。
2.定罪量刑合理
法院认定被告人甲某犯诈骗罪,但数额较大,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同时,法院认可被告人甲某如实供述、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等从轻情节,使得判决更加人性化和合理。
四、典型意义深远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涉教育培训领域诈骗案件,付鑫茹律师的成功辩护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1.精准区分民刑界限
并非所有“承诺未兑现”都构成诈骗罪。付律师成功将部分仅有
合同纠纷或证据不足的事实从犯罪指控中剥离,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让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2.紧扣法律规则
付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审判精神,紧扣“案发前归还”规则,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了犯罪数额认定。这体现了律师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精准运用,也让法律的规定在实际案件中得到了切实的贯彻。
3.重视证据完整性
对于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的指控,付律师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在涉及“办理证书”、“走关系”等请托类事务中,一旦发生纠纷,极易演变为刑事案件。对于被指控方而言,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从行为目的、履约能力、款项用途及归还情况等角度进行系统辩护,是争取有利结果的关键。付鑫茹律师以其专业的知识、严谨的态度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拨开了诈骗的迷雾,守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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