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
1、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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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一)本人;
- (二)配偶、子女、父母;
-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报告编号:NO.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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