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的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且在书面保险合同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事项。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学校、剧院、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工业厂房、电站;还有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设备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而具体的保险的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保险标的;(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而具体的保险的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应如何索赔:1、在现场查勘后拿到揭示案情的佐证。2、收集书面资料。3、公估人在现场清点标的的数目和对损失情况的描述,都应该经参与现场查勘的保险人代表、公估人、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确认。
工程险保险期限,根据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条款确定。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等。
工程险保险期限具体要看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的情况定。保险期限一般都根据工程合同期限一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需向保险公司申请。一、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二、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保险期间,通常描述为:保险期间,开始时间为*年*月*日或承包商进入工地之日,以后发生为准;终止时间为*年*月*日或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对工程实际接收或占有,以先发生为准。其中,从*年*月*日到*年*月*日,这种描述方式是必须存在的,保险人据此来进行费率厘定。2、保险期间=施工合同中的建筑期间+自动延展期(3-6个月)+自动续费期(保险双方自行约定)+保证期(遵照施工合同中的约定,通常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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