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您好,我是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的张丽珍律师,针对您的提问,我的解答是:离婚后公租房是可以变更承租人的。具体操作方法我发给您
1 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 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一般情况都是不可以的。
你好,可以起诉进行处理。
您好,公房动迁利益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享有,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无法指福利性质房屋。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酌情多分:
1.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