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
股东知情权享有者以法律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上,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但不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所以不享有股东知情权。显名股东未出资但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从而享有股东知情权。
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
应注意以下的事项:(1)应当明确委托范畴及违约责任,双方的行为均应以合同约定范围为准。(2)明确委托期限,如代持期限届满,代持人可以要求退出公司,被代持人也可以要求成为实名股东。(3)明确收益分配方式。(4)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股权行使以及利润分配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合同签订时要注意避免:1、应注意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准确; 2、价款和酬金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 3、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显明股东出售隐名股东股权的,构成民事侵权,隐名股东应当向隐名股东索要赔偿,并要求其停止股权出售的行为。在一些公司里面,隐名股东会和显名股东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作为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并无权利处分股权。一旦其擅自转让,隐名股东可以追责。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