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案件里,常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就像有这样一个案子,患儿母亲孕期在某妇产医院建档并长期产检,首次建档就提示了“轮状胎盘?球拍状胎盘?帆状胎盘?”等高危因素,这类胎盘异形很容易诱发早产,在分娩时还可能导致血管破裂,让胎儿缺氧窒息。然而,这家医院却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也没有充分告知产妇相关风险。后来产妇因早产临产入院,医院采取了人工破膜经阴道分娩的方式,结果患儿出生窒息,还被诊断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颅内出血等问题。于是,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还要医院承担鉴定费和
诉讼费。
这个案件涉及到几个关键的
法律知识点。
首先是因果关系证明。在医疗纠纷中,要证明患者的损害后果和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困难。就像这个案子里,患儿出现颅内出血、发育迟缓等损害后果,有可能是因为早产儿自身器官发育不成熟导致的,所以需要通过鉴定来区分到底是医源性因素,也就是医院诊疗行为造成的,还是患儿自身基础因素导致的。邓明晖律师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深知因果关系证明的重要性。他明白只有准确区分这两种因素,才能确定医院是否要对患儿的损害负责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所以他积极申请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全面鉴定,以此作为锁定医院过错和确定责任分担的关键证据。
其次是知情同意选择权。依据《
民法典》第1219条,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时,有义务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这个案件中,医院没有告知剖宫产替代方案,也没有告知胎盘异形风险,这就侵犯了产妇的知情同意选择权。邓明晖律师抓住了这一关键要点,重点主张医院存在这方面的过错,依据法律推定医院存在过错,为解决案件奠定了重要基础。
最后是诉讼请求的动态调整。
打官司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而
起诉状中的
赔偿金额和案件受理费是相关的。如果赔偿金额过高,可能会导致前期需要承担较高的诉讼费。同时,在没有明确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过高的赔偿金额缺乏依据,还容易削弱诉讼请求的可信度。所以在这个案件中,邓明晖律师建议起诉状中先暂计合理的XX万元,降低案件受理费门槛,等鉴定结论出具后,再明确具体的损失金额。
围绕这些法律要点,邓明晖律师做了很多具体工作来推进案件。他积极与专业的鉴定机构沟通,准备详细的鉴定申请材料,确保鉴定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庭审过程中,他依据鉴定意见,结合《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有理有据地阐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强调医院侵犯了产妇的知情同意选择权。同时,根据鉴定结论动态调整了诉讼请求,使赔偿金额更具合理性和可信度。
最终,经过邓明晖律师的努力,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原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医院也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邓明晖律师是
北京市中闻(
佛山)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在处理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工伤等人身损害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对人身损害评残、医疗事故过错责任鉴定具有一定判断力。他还担任佛山市律师协会
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佛山市律师协会机器人法律服务团成员等职务,如果您在医疗纠纷或其他相关法律领域有需求,不妨寻求他的帮助。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