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患者术后第11天出院当日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可医院却称患者死亡是自身病情所致,这责任到底该谁承担?没想到这背后竟牵扯出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患者王奶奶(化名)因“活动后胸闷、气促3年”住进了XXX医院,被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住院期间,医院为她做了二尖瓣置换等心脏手术。然而术后,王奶奶却出现了败血症、脓毒性休克、重症肺炎、急性肾衰竭等严重并发症,最终在术后第11天出院当天不幸离世。王奶奶的家属难以接受这个结果,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这起案件的难点可真不少。首先,因果关系认定特别难。王奶奶年纪大了,基础疾病复杂,死亡的根本原因到底是自身病情,还是医院的过错导致的,双方存在很大争议。其次,过错行为比较分散。医院在术后监测不足、血糖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多学科会诊、病历书写不规范等多个环节都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整体去评价。最后,赔偿项目的争议也很大,像ICU期间的护理费、外送检验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双方各执一词。
王奶奶家属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
北京市中闻(
佛山)
律师事务所的邓明晖律师。邓律师有着处理
医疗事故等案件的丰富经验。他仔细研究了案件后发现,虽然医院的过错行为比较分散,但如果能够全面鉴定,就可能锁定医院的过错。
邓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策略。他主动申请对死因、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说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全面鉴定,这样就可以把医院的过错确定下来。同时,他还强调医院在术后血流动力学监测、血糖控制、会诊制度、病历管理等多方面都违反了诊疗规范和核心制度,存在系统性过错。在计算损失时,他依据鉴定意见主张30%的次要原因力赔偿比例,并且一项一项地列明医疗费、护理费(区分普通病房与ICU)、营养费、死亡
赔偿金等,让赔偿请求更加合理。
最终,
法院采纳了
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的过错为次要原因,酌情判令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这起案子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非常关键,它能为法院裁判提供有力依据。
-第二,过错比例是可以争取的,要结合案情合理主张。
-第三,计算赔偿损失时要合理且明确各项费用。
在这个案子里,邓明晖律师凭借丰富的医疗纠纷处理经验,抓住了全面鉴定这个被很多人忽略的关键点,为患者家属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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