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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2019.04.29 综合 1621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报告编号:NO.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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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遇到以下的特别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孙政律师 2019.08.22 1590人看过
  •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李键键律师 2019.08.06 1894人看过
  • 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

    李键键律师 2020.07.29 2585人看过
  • 跨省起诉离婚的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吗

    1、跨省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只要原告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了离婚诉讼。2、法律规定,对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顾斌律师 2022.09.06 134人看过
  • 跨省起诉离婚原告的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吗

    1、跨省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只要原告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了离婚诉讼。2、法律规定,对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顾斌律师 2022.09.06 123人看过
  • 跨省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吗

    1、跨省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只要原告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了离婚诉讼。2、法律规定,对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顾斌律师 2022.09.06 145人看过
  • 跨省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吗

    1、跨省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只要原告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了离婚诉讼。2、法律规定,对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顾斌律师 2022.09.06 115人看过
  • 被告住所地管辖有哪些内容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孙政律师 2019.08.09 64人看过
  •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李键键律师 2018.11.20 1425人看过

李键键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李键键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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