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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022.11.23 行政诉讼 1693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遇到以下的特别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包括收养、婚姻、赡养等);(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老陆欲起诉长期居住在美国的小陆要求解除与其之间的收养关系,可以向老陆住所地对应的法院起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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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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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款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但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方所在地的;2、借贷双方在书面协议中约定原告所在地为管辖法院的;3、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合同履行地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原告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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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省起诉离婚的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吗

    1、跨省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只要原告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了离婚诉讼。2、法律规定,对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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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省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吗

    1、跨省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只要原告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了离婚诉讼。2、法律规定,对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顾斌律师 2022.09.06 197人看过
  • 跨省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吗

    1、跨省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只要原告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了离婚诉讼。2、法律规定,对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顾斌律师 2022.09.06 156人看过

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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