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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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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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飞律师
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沧州
擅长: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刘峰飞律师,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2011257918,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诉讼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公司股权等民商事方面的纠纷处理,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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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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