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因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监护人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间不能再相互继承遗产。养父母和养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种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一经依法解除,他们之间的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结束,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可以协议或起诉要求赔偿。如果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话,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遗产。
收养的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收养关系成立后,就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等等。
养父母解除收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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