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A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辖区某村道时,因路面崩坏隆起失控摔倒,经抢救无效离世。交警部门初步认定,A某存在酒后驾车、严重
超速、未佩戴头盔多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属地B村村委会未保障道路良好技术状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A某的多名家属共同向B村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对方以死者违法行为是事故唯一直接诱因、路面崩坏属于极端高温导致的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村委会已尽养护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面对对方的抗辩,家属多方咨询后,委托
江苏汇建
律师事务所的印彬彬律师处理后续维权事宜。
本案的核心法律卡点共有三处:一是同类案件中机动车方主责、道路管理方次责的情形,司法实践普遍仅支持管理方承担10%左右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预期赔付空间有限;二是被告方提出的高温致路面损坏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若无法击穿该主张,管理方甚至可能完全脱责;三是事故定责初期的文书仅概括提及道路状态瑕疵,未明确记录路面崩坏的具体参数,后续庭审中很难直接印证管理方的过错程度。
印彬彬律师接案后,结合自身在
交通事故领域积累的全流程处理经验,制定了“定责阶段证据固定+庭审层面抗辩破局”的双轨推进方案。进入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环节后,印彬彬律师多次前往交管部门与办案人员沟通,提交关联时段的路段监控素材,明确指出事发前数分钟已有其他车辆在同一坑洼区域发生明显颠簸,村委会既未提前排查消除隐患,也未及时设置警示标识,属于日常巡查职责的明确失职。经多轮核对佐证,交管部门最终在正式事故认定书中,详实载明了路面崩坏区域的尺寸为0.62米×1.50米,落差达0.14米,完整固定了道路管理方的具体过错细节,为后续
民事诉讼筑牢了核心证据基础。
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方抛出的“高温热胀属于不可抗力”的抗辩意见,印彬彬律师当庭出示当地近十年夏季气温统计公开数据,说明事发时段的38.9℃高温属于当地夏季常规气象条件,完全在道路管护单位的可预见、可防范范围内,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范畴。同时印彬彬律师对被告提交的养护巡查记录逐一比对,指出其出具的养
护照片恰好证明该路段此前已多次出现路面开裂病害,村委会并未针对性采取加固、围挡等有效防护措施,不能以此主张已尽到全部管护义务。随后印彬彬律师逐一核对家属提交的被
扶养人
身份证明、既往收入流水等全部材料,精准核算出法定赔偿明细,完整主张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合理诉求。
经审理,管辖
法院未采纳被告提出的免责抗辩意见,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作用力,突破同类案件常规10%的判赔比例,酌定B村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向四名原告赔付各项损失合计343199.65元。该判决结果大幅超出家属初期的维权预期,切实缓解了多名被扶养人后续的生活经济压力。
印彬彬律师在后续案件复盘时提到:“交通事故维权不是拿到事故认定书就走完了前期流程,越早介入固定细节证据,后续主张合理权益的空间才越大。”这类案件也提示普通群众,即便事故中受害方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也不意味着其他存在过错的责任主体可以完全豁免赔付义务,道路管护单位不得以常规季节性气象风险作为怠于履行日常养护义务的免责挡箭牌,遭遇类似纠纷时,可尽早梳理全链条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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