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智能化工程施工单位承接大厦配套施工项目,全部工序完工、结算完成后,50万元尾款因项目未获评省级优质工程综合奖项被发包方以合同创优条款为由直接扣除。施工方多次协商催要均无结果,始终无法突破“合同明确约定未获奖即可扣减50万”的表面约束,最终
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益。
案涉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流程脉络清晰:施工单位与发包方签署正式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明确约定项目需争创该省级优质工程奖项,同时标注若因智能化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未获得该奖项,可按50万元标准计扣违约金。2017年案涉智能化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的验收文书明确载明质保期满后所有系统设备及安装环节均不存在质量问题。2020年项目整体完成第三方审计,确认最终结算总金额为989万余元,发包方累计已支付款项939万余元,剩余50万元尾款未予支付。发包方提出的拒付抗辩理由为,案涉整体工程最终未获评该创优奖项,依据补充协议约定直接扣除对应50万款项,主张已足额结清全部工程款。施工方认为自身已完成全部施工义务,也配合提交了全部创优申报所需的施工资料,该创优奖项并非由自身牵头申报,将整体工程未获奖的全部责任归责于自身缺乏合理性,多次沟通未果后启动诉讼程序。
本案核心法律卡点集中于三项要件的认定:其一,案涉创优奖项属于覆盖全施工环节的综合类奖项,合同约定的创优义务主体边界模糊,未明确区分牵头申报单位与配合单位的权责;其二,现有书面合同仅载明未获奖可扣款的结果性条款,未明确触发扣款的因果关系要求,容易被扩大解读为只要未获奖即可直接扣除对应款项;其三,发包方以未获奖作为扣款主张,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未被明确,发包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未获奖与智能化施工环节存在关联,却直接将不利后果转嫁至专业分包施工方。
印彬彬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停留在合同字面条款的表层争议,而是迅速锚定前述三项核心卡点搭建代理逻辑。印彬彬律师首先逐一梳理全案材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证明、审计结算报告、全周期付款记录、创优资料报送签收凭证等全部卷宗内容,将案件核心争议锁定为三个关键维度:一是案涉创优综合奖项的法定及行业惯例申报主体是谁,智能化施工单位是否负有独立申报义务;二是整体工程未最终获奖,是否存在可直接归责于智能化施工单位的对应事由;三是发包方主张适用创优条款扣除5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完成对应的举证责任。随后印彬彬律师指导当事人补充固定了创优资料交接的签收记录、历年同区域同类创优奖项的申报流程规范等佐证材料,同时在庭审调查的发问环节,引导发包方当庭确认案涉创优奖项实际由土建总承包单位牵头负责申报,智能化施工单位仅承担配合提交对应分项资料的义务。在提交的代理意见中,印彬彬律师明确提出核心代理观点:创优条款对应的违约金扣减,不能仅以未获奖这一单一结果作为判定依据,必须同步审查条款中隐含的“因承包人原因”这一归责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不得将整体工程的创优风险,不加区分地全部转嫁至仅负责单一专业施工环节的分包单位。代理过程中,印彬彬律师始终坚持“合同解释不能脱离行业实际分工”的核心逻辑,将原本看似对施工方完全不利的格式条款,拆解为合同义务边界划定、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核查三个可独立审查的法律要件,推动案件争议从“要不要按字面扣款”转向“扣款的法定条件是否实质成就”。
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印彬彬律师的代理意见,审理查明案涉创优奖项为综合类奖项,实际由土建总承包单位牵头完成全部申报流程,智能化施工单位不负有独立的奖项申报义务,且施工方已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全程配合提交全部施工资料参与创优报送,发包方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整体工程未获评创优奖项与智能化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或履约瑕疵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其主张扣除50万元工程尾款的抗辩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令发包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施工方全额支付剩余50万元工程尾款,案件
诉讼费用全部由发包方自行承担。施工方原本长期无法收回的滞压尾款,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完整维护。
“创优条款从来不是发包方可以随意使用的万能扣款键”,这是印彬彬律师结合本案梳理出的实务共识。工程施工类企业在签署包含创优条款的施工合同时,应当首先明确对应奖项的属性、申报主体与各施工参与方的具体权责划分,避免笼统接受所有未获奖即扣款的格式约定。日常履约过程中,施工方要注意完整留存竣工验收文件、审计结算材料、资料报送签收记录、沟通往来凭证等全链路履约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若遭遇发包方以创优未达标、质量违约等理由随意克扣工程款的情况,无需反复进行无意义的口头协商,及时委托专业法律人员梳理条款边界、核查履约证据,从归责逻辑与举证责任层面厘清权责边界,更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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