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
对
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
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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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报告编号:NO.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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