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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权限如何描述

2018.12.05 行政诉讼 1629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报告编号:NO.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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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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