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代理权限一般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全权代理如果对代理权限约定不明确视为一般代理。
诉讼代理,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制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二种代理方式。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标题: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首部: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正文: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和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一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诉讼代理委托书的主要内容是:委托人以及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谁因为什么纠纷,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是什么。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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