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六个原则:1、平衡原则;2、比例原则;3、行政强制法定原则;4、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6、救济原则。
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在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督促教育,动员义务人自己履行。当事人履行了行政法义务的,就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首先使用最严厉的措施,而应当遵循由弱到强的适用顺序。
行政强制的原则: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依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所明文规定的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处罚有哪些原则可以参照下列内容:第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物的各种处置。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