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六个原则:1、平衡原则;2、比例原则;3、行政强制法定原则;4、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6、救济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主要有: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进行设立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或地方性事务的事项。可以由行政法规进行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处罚的执行作为实现行政处罚的必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执行的作用,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拥有法定权限的执行主体,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包括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经行政机关催告十日后仍不履行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强制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