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高速上突然起火被烧毁,保险
公司却拒绝赔偿,你能想象车主当时有多无助吗?别慌,今天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和大家聊聊车辆自燃后保险赔偿那些事儿。
案件详情
2024年1月19日22时41分,张X驾驶的车牌号为鲁XX的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路行驶时起火。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雷击引发
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系统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涉案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3400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4日。火灾事故发生后,张X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可保险公司却以起火原因系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属于商业险免赔情形,作出了拒赔处理。
争议焦点
张X驾驶的货车在高速行驶中起火,导致车辆被烧毁,那么该车辆投保的
车损险究竟应不应该予以赔偿呢?这成了本案的关键问题。
彭德行律师办案思路
在了解案情后,彭德行律师认为该车辆投保的车损险应当予以赔偿。他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投保的商业险免责条款如果要生效,保险公司必须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张X履行提示义务和解释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证明不了其向投保人张X履行了这些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本案中,XX保险公司没有将车损险条款交付给投保人张X,既没有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更没有履行解释说明义务。退一步讲,XX保险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该车辆存在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
之后,鉴于XX保险公司拒绝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彭德行律师建议张X找到停放车辆的停车场推荐的一家评估公司,对车辆损失金额进行评估并通知XX保险公司前来一起参加评估。确定评估金额为121800元后,张X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2180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1500元,
诉讼费由XX保险公司承担,并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状况不断。经法庭询问,XX保险公司对单方委托评估的车辆损失金额不予认可,法庭询问其是否申请重新鉴定,XX保险公司答复称不申请,法庭又询问张X一方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张X一方也未明确答复。之后,彭德行律师在庭后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书,经法院委托评估,该车的车辆损失为120600元,张X一方支出评估费11000元。接着,张X一方又向法庭提交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了诉讼请求。
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车辆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火灾事故,不属于保险标的本身原因、自然变化或市场变化因素造成的,不属于免责事项,因此支持了张X一方主张的车辆损失120600元、评估费11000元和施救费1500元,对张X一方诉前单方委托评估支出的评估费2000元未支持。
彭律师点评
1.案件管辖:涉案车辆火灾事故发生在
安徽,车辆登记在
山东A地,被告XX保险公司登记在山东B地,本案系财产保险
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地、车辆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投保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起诉。
2.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责条款的生效:车辆投保的商业险免责条款如果要生效,保险公司必须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和解释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证明不了其向投保人履行了这些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商业险仍应当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3.车辆损失金额的确定:可以在起诉之前,单方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金额进行评估,也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金额进行评估。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应该对车辆自燃后的保险赔偿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咱们心里就有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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