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2、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3、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寻衅滋事与抢劫罪的区别 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一定要区分好与其相近的罪名,因为两个相近的最近导致的量刑是有很大的不同,对受害人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 一、寻衅滋事与抢劫罪的区别 首先,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抢劫罪。
1、主观故意不同。两者主观方面虽然均表现为故意。2、实施手段不同。强迫交易罪对公私财物的占有是间接的、有偿的,需要通过一定的交易活动。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犯罪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之财物,事先没有特定的目标。
1、主观故意不同。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是通过强迫交易或服务活动达到获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其犯罪故意具有明显的获利。2、实施手段不同。强迫交易罪对公私财物的占有是间接的的。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犯罪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之财物。
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而寻衅滋事罪对于是否聚众无具体要求。从犯罪主体上分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实施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秩序的区别: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不健康的心理需要。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3、客观方面不同。4、犯罪主体不同。
1.侵害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生活共同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2.目的不同。3.发生场所不同。寻衅滋事罪发生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要;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4、责任追究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