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山西太原,王铁军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素养和独特的执业风格,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赖与赞誉。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深信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权利的价值在于守护,始终以“实现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第一目标。
王铁军律师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拥有5年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140120********07。他部队
退伍后在
法院系统工作十年,现为
北京市炜衡(太原)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疑难复杂案件部部长。这样的经历使他不仅精通诉讼程序,更深刻理解司法裁判逻辑与价值导向,积累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王铁军律师的专业领域广泛而精深,尤其在婚姻家事与
遗产继承、
知识产权、建筑工程、
刑事辩护以及
执行异议与复议等业务板块拥有突出专长。他以“专业、务实、高效”为执业准则,善于处理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其思维严谨,作风扎实,能够迅速厘清案件脉络,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并制定系统性、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同时,他不仅致力于帮助客户赢得诉讼,更注重在事前进行风险防控,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保障。
在他的执业生涯中,有许多成功案例。在婚姻家庭纠纷(张某(化名)爱与朱某(化名)军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王铁军律师担任上诉人张某(化名)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案核心争议围绕夫妻共同存款分割、两处房产使用权分配等展开,张某(化名)爱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婚内财产证据、明确
财产分割法律依据,重点主张家暴情形下的无过错方权益,最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部分上诉请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知识产权纠纷(赵某(化名)滨诉
陕西某(化名)出版社、
南京某(化名)书局著作权权属
侵权纠纷一案)中,王律师作为原告赵某(化名)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其与陕西某(化名)出版社、南京某(化名)书局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他通过梳理权利证据、固定侵权事实,最终法院认定出版社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行为异议之诉(案外人梁某(化名)威执行行为异议之诉)中,王铁军律师接受案外人梁某(化名)威的委托,代理其针对太原市某房屋查封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他协助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最终法院认定查封行为无法律依据,裁定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刑事案件(石某(化名)花涉嫌
寻衅滋事罪案)中,王铁军律师担任被告人石某(化名)花的辩护人。他结合案件事实,提出石某(化名)花主观无犯罪故意、相关证据存在瑕疵等辩护意见,同时强调其具有主动到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最终山西省某人民法院认定石某(化名)花构成寻衅滋事罪,采纳相关从宽处罚意见,判处其
拘役六个月,
缓刑十个月。
在经济纠纷(王某(化名)红诉韩某(化名)、付某(化名)
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王铁军律师担任原告王某(化名)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涉及多份借款及补充协议,双方对利息计算、诉讼时效及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王律师深入梳理关键证据,并依据不同时期的利率保护上限进行了清晰,适用与计算。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他当庭提交了2024年的催收录音,成功证明
诉讼时效中断,确保了债权未过时效。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鄂尔多斯市某(化名)建筑
有限责任公司与达拉特旗某(化名)镇人民政府、某村民(化名)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王铁军律师代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某(化名)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发回重审程序,最终取得胜诉。他通过系统梳理相关材料,精准界定各方权责,成功反驳被告已超付工程款的抗辩。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3229.22元及相应利息,有效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王铁军律师还具有复合型职业背景,集部队、法院工作经验于一身,具备独特的跨领域视角和强大的纠纷解决能力。他曾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深度参与山西省某政府旧城改造项目、朔州市某银行改制不良贷款清收项目等,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非诉法律事务的能力。同时,他作为副主编参与出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研究》一书,体现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研究深度。
王铁军律师凭借其独特的职业理念、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法律领域不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若你有相关法律需求,可联系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中环金座19层的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王铁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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