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曾有四年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经历,现是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业内颇具声誉。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
案件风云:上诉争议焦点凸显
某贸易
公司因
债权转让取得对A某的债权,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
离婚时
财产分割情况,认为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贸易公司不服上诉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认为A某在收到起诉书后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且有净财产足以清偿债权,还指出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当。
策略精妙:多维度抗辩扭转局面
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二审代理人,在一审胜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抗辩要点。首先是
离婚协议的整体性抗辩,强调其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财产分割需综合考量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其次是对价性的充分论证,B某离婚后筹资清偿抵押贷取得房产所有权,承担的债务也实质用于家庭共同事务,且实际承担了更多
抚养义务。再者否定主观恶意,离婚协议签订时上诉人债权尚未确定,协议以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为目的。最后批判上诉人计算方式,指出其机械计算脱离实际,房产存在抵押权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终审定音:维持原判彰显法律公正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应兼顾人身、财产双重属性,涉案协议基本合情合理,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也未能证明存在主观恶意,其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二审法院明确了离婚协议的性质,为类似案件中
离婚财产分割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终审裁判标准;严格了“无偿转让”的认定标准,避免仅凭财产分割不均和债务未清偿就推定恶意逃债;将债务承担纳入对价性计算,更全面地考量财产分割;精准界定债权形成时间,对“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推定适用设置了严格证据标准;终审判决有效阻止了债权人通过二审程序推翻离婚财产分割安排的企图。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诉讼策略,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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