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现是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民商事、刑事等多领域案件。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一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
案件背景:上诉挑战一审判决
某贸易
公司通过
债权转让获得对A某的债权,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因A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贸易公司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
离婚时,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全归女方,女方承担二百万余元房产抵押经营贷及各自名下债务。贸易公司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向
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后又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争议:围绕恶意与债务计算
上诉人认为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间,A某在2022年7月收到起诉书后于9月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还指出离婚时共同财产减去共同债务,尚有净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且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当。
代理策略:强化一审胜诉要点
黄达民律师作为B某的二审代理人,在一审胜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抗辩。首先强调
离婚协议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
财产分割要综合考量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其次充分论证对价性,B某离婚后筹资清偿抵押贷取得房产所有权,且部分债务实质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同时B某承担了更多
抚养义务。再者否定主观恶意,离婚协议签订时上诉人债权尚未确定,协议目的是解决实际生活负担。最后批判上诉人的计算方式,指出房产存在抵押权,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裁判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应兼顾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综合考量各项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主观恶意,其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案例价值:多方面提供裁判标准
此案例是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二审法院确认了离婚协议的性质,它不同于单纯财产赠与或买卖,是包含多方面内容的整体性契约。明确了“无偿转让”认定需严格标准,要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要件。将债务承担纳入对价性计算,精准界定了债权形成时间。而且该终审判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有效阻止了债权人企图推翻
离婚财产分割安排。
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黄达民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