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黄达民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有四年公安、
法院工作经历,现是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他曾办理过的一起企业名誉权保护案件。
案件缘起:企业名誉遭侵犯
某大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企业,因业务外包,案外人招募的
临时工因劳务费纠纷,于2024年9月3日在企业大楼旁公共道路上搭设雨棚、拉横幅、用扩音器喇叭循环播放
讨薪内容,还将现场视频发布至微信朋友圈和抖音平台,并设置定位在企业位置,视频配文指向企业,引发网络关注。企业认为该行为恶意诋毁声誉,委托黄达民律师提起诉讼。
难点重重:维权面临挑战
此为企业名誉权纠纷,存在诸多难点。被告主张讨薪是合法维权,内容未捏造事实,主观无
侵权恶意;网络传播的影响范围、实际损失金额难以精确量化;被告与企业不存在
劳动关系,欠薪主体为案外人,被告可能主张企业存在管理过错;而且企业主张的
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经济损失难以确定。
策略独到:律师精准出击
黄达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一系列核心策略。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切断企业与被告责任牵连,明确企业并非付款义务主体。接着系统固定侵权证据,通过
公证保全被告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抖音视频内容及传播数据,固定现场维权行为影像资料,还统计了视频浏览量和点赞数等,构建完整证据链。然后论证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指出被告行为违法,存在主观过错,造成企业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且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有力驳斥“正当维权”抗辩。最后合理主张赔偿范围,主张律师费为维权合理支出,虽未支付但必然发生,综合多方面因素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胜诉告终:法院支持诉求
浙江省
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发布赔礼道歉视频,若不履行则登报执行,被告赔偿企业经济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使公众对企业作出不良猜测,降低社会评价,侵犯企业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启示:维权意义深远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企业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劳动者讨薪应合法,在用人单位门口过激维权并网络传播超出合理范围,不能因此侵害第三方企业名誉权。认定网络定位信息涉及企业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对类似网络侵权行为有警示作用。提醒企业在业务外包中加强对承包方用工管理监督,明确自身责任边界。同时,法院设置的“替代执行”条款为名誉权案件判决执行提供了可操作方案。
黄达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精湛的办案能力,为企业挽回了名誉损失,也为企业名誉权保护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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