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现是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下面为大家分享他办理的一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
案件背景暗藏玄机
某贸易
公司(上诉人)因
债权转让取得对A某的债权,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终结。上诉人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
离婚时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归女方,认为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上诉人不服上诉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争议焦点凸显
上诉人认为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间,A某在2022年7月收到起诉书后于9月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离婚时共同财产减去共同债务还有净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当。
代理思路严谨周全
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二审代理人,强化了多方面抗辩要点。
-强调
离婚协议整体性:离婚协议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依据《
民法典》第1076条,
财产分割要综合考量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
-充分论证对价性:B某离婚后筹资清偿抵押贷取得房产所有权,投入资金是取得房产的对价;170万元借款中部分用于清偿A某个人债务及家庭事务;协议约定
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B某承担更多
抚养义务。
-否定主观恶意:离婚协议签订时上诉人债权未确定,协议以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为目的,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损害债权的共同故意。
-批判上诉人计算方式:上诉人“财产减债务”的计算方式脱离实际,房产存在抵押权,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裁判结果尘埃落定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兼顾人身、财产双重属性,合情合理;综合多方面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观恶意,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案例价值意义深远
此案例是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明确了离婚协议性质,为类似案件中
离婚财产分割的效力认定提供终审裁判标准;严格了“无偿转让”认定标准,强调需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要件;将清偿抵押贷和承担对方个人债务纳入财产分割考量;精准界定债权形成时间,对“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推定设置严格证据标准;终审判决具有示范效应,阻止债权人通过二审推翻离婚财产分割安排。
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代理思路,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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