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风云:上诉引发的
财产分割争议
某贸易
公司(上诉人)因
债权转让获得对A某的债权,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A某暂无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上诉人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在2022年9月
协议离婚,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归女方,由女方承担二百万余元债务。上诉人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向乐清法院提起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审被驳回后,其不服上诉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真相与利益的博弈
上诉人上诉主张,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A某在收到起诉书后
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共同财产减去共同债务后有净财产可清偿债权,且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当。这一系列主张,让案件陷入了激烈的争议。
制胜策略:黄律师的法律智慧
-整体性抗辩:婚姻与财产的交织:黄达民律师作为B某的二审代理人,强调
离婚协议兼具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转让。依据《
民法典》,财产分割需综合考虑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诸多因素,体现了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和离婚协议的整体性。
-对价性论证:付出与收获的平衡:B某离婚后自行筹资二百万余元清偿抵押贷才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这是取得房产的实质对价。170万元借款中部分用于清偿A某个人债务,部分用于家庭事务,还有B某承担了更多的
抚养义务,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财产分割并非无偿。
-否定恶意:理性判断与证据考量:离婚协议签订于2022年9月,而上诉人债权生效判决在2023年5月才作出,签订协议时债权尚未确定。且协议以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为目的,并非单纯的财产剥离。上诉人也未能提供双方损害债权的共同故意证据,恶意之说难以成立。
-批判计算方式:回归案件实际:上诉人机械计算“财产减债务”的方式脱离实际,两百万余元的抵押权是优先受偿负担,房产在清偿前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这种批判让案件的分析更加客观合理。
终审结果:正义的天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应兼顾人身、财产双重属性,涉案协议基本合情合理,效力应予确认。综合考量各项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这起案件如同一面镜子,反映出了法律在处理复杂财产纠纷时的严谨与公正。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巧妙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在法律的道路上,他将继续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为公平正义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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