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兼具深厚法学理论素养与丰富法律实务经验。执业前曾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熟悉司法实务运行逻辑。现执业于
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内晋升为合伙人,专注民商事法律领域。
在某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某贸易
公司因
债权转让对被告A享有债权,判决生效后因A暂无财产执行程序终结。后贸易公司发现A与其前妻B
离婚时将房产和车辆全归女方,认为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案件难点重重
被告A面临诸多不利因素。
财产分割外观上,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和车辆全归女方,符合“无偿转让”特征;债务形成时间敏感,离婚协议签订时债权诉讼正在审理,有“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嫌疑;原告主张女方承担债务远低于所获财产价值;A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影响了原告债权实现。
巧妙策略应对
黄达民律师接受被告B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核心抗辩策略。首先,论证财产分割的对价性,打破“无偿转让”认定。从债务承担看,B承担了房产抵押经营贷和A的个人债务,债务负担超所获财产价值;
抚养义务上,虽协议约定
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两个孩子都由王x(化名)抚养,王x(化名)承担双倍抚养义务;综合贡献方面,考虑王x(化名)对家庭的长期贡献和子女
教育支出等,财产分割有合理对价。其次,精准界定债权形成时间,切断因果关系。明确原告债权确认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而离婚协议在2022年9月19日签订,早于债权确认近8个月,说明
离婚财产分割时原告未取得确定债权,不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恶意和结果。再者,引入市场估值与折旧计算,量化财产价值。参考同小区二手房成交价确定房产价值,按年贬值10%计算车辆价值,得出债务负担超财产总价值。最后,强调离婚协议的人身属性,指出其不同于普通财产转让,财产分割综合考虑了子女抚养、债务承担、家庭贡献等因素,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
最终胜诉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从抚养义务承担、财产归属和债务负担综合衡量,不存在利益失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原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依据不足。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典型意义,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同于普通财产转让,应综合多因素认定;强调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应以“确定债权”为前提;将债务承担、抚养义务等纳入财产分割对价考量;明确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人主观恶意。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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