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风云:债权纠纷引发的离婚财产分割争议
某贸易公司(上诉人)因债权转让取得对A某的债权,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因A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上诉人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于2022年9月19日协议离婚,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全部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承担二百万余元房产抵押经营贷及各自名下债务。上诉人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先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审被驳回后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交锋:黄达民律师的多维度抗辩策略
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二审代理人,在一审胜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抗辩要点。
-离婚协议的整体性抗辩:黄律师强调离婚协议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单纯财产转让。他引用《民法典》第1076条,说明财产分割需综合考量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财产的无偿转移。
-对价性的充分论证:在房产取得成本方面,B某离婚后自行筹资二百万余元清偿抵押贷,才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这实质是取得房产的对价。债务承担上,170万元借款中80万元用于清偿A某个人债务,37万余元转账给A某,虽名义为A某个人债务,实质用于家庭共同事务。而且在抚养义务履行上,协议约定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两个孩子均由B某照顾,且婚生子就读私立学校,B某承担了更多抚养义务。
-主观恶意的否定:离婚协议签订于2022年9月,而上诉人债权生效判决于2023年5月才作出,签订协议时债权尚未确定。并且协议内容符合离婚纠纷常见模式,是以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为目的,并非单纯财产剥离。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损害债权的共同故意。
-上诉人计算方式的批判:黄律师指出上诉人机械计算“财产减债务”的方式脱离实际。两百万余元抵押权是既存的优先受偿负担,房产在清偿前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终审胜利:法律公正的彰显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应兼顾人身、财产双重属性,涉案协议基本合情合理,效力应予确认。综合考量房屋车辆价值、借款用途、子女实际抚养等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减少责任财产并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其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
这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的胜利,不仅为B某捍卫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效力,更在法律层面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它明确了离婚协议的性质,严格了“无偿转让”的认定标准,合理计算了债务承担的对价性,精准界定了债权形成时间,同时终审判决的示范效应也有效阻止了债权人不合理的诉求。黄达民律师用他的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一把伞,也为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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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达民律师
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温州
擅长:
工程建筑、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亮点:
获得“华律网认证嘉宾律师”等荣誉,受到过“华律网”等媒体报道。
律师简介
黄达民律师(联系方式:17857238167,微信同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在投身律师行业之前,他曾于公安、法院系统深耕四年,亲历侦查、审查与审判全流程,深刻理解司法实务运行逻辑、证据审查标准及裁判思维。这段独特的职业履历,使其在执业后能够精准预判案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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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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