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她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
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同时也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胡琳琳律师执业十年,经办过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在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面为大家介绍她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9月4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刑诉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
法院提起
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化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及其辩护人胡琳琳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向××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运送废钢的过程,采用在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先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将车辆驾驶至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更换成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再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在明知门某等人销售的废钢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经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被某某市公安局
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二、辩护要点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胡琳琳律师提出了两个关键辩护意见。其一,针对现有证据能否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这一问题,胡律师进行了深入分析。虽然有辩护意见认为无法确定,但胡律师通过梳理同案关系人门某、徐某、刘某的供述,以及多位受雇驾驶员如周某、王某甲、王某丙、任某的证言,还有参与卸废钢的
证人陈某、宋某的证言,结合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二,胡律师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
缓刑。
三、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胡琳琳律师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胡琳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卓越的庭审辩护能力,成功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再次彰显了她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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