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是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扎实,诉讼经验丰富,在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多个领域颇有建树。下面将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
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
法院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委托胡琳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被上诉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双方主张
上诉人诉求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提出多项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请求合并审理八起相关案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
诉讼费。其理由主要有:一审法院对还款利息计算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且测算方式不利于上诉人;
借条约定利息与一审计算利息标准不一致;被上诉人登记证书过期且超范围经营,
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部分借条为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合作社称2014年2月21日王某某(化名)借款50000元,借款后王某某(化名)支付了至2016年6月30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而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
借款情况核实
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的多笔借款进行了详细核实。对于借款数额,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已偿还)、2014年12月14日的106700元借款、2014年6月20日的5万元借款,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王某某(化名)虽提出部分借款为利息或实际收到金额不符等观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还款情况查明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入账明细以证实还款情况。经过计算,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325550元。王某某(化名)关于按实际借款227200元计算利息的辩解,因缺乏证据支持,未被法院采纳。
标准测算与借据认定
经测算,按照借款约定月利率3%计算,各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的3255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称系451500元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法院予以采纳。
责任认定问题
关于陈某某(化名)是否承担责任,因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的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以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二审判决结果
合同效力判定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未经批准向非社员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与非社员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借款数额确认
对于借款数额,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债权凭证,上诉人关于款项系利息的抗辩不符合常理,法院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446700元。
还款欠款核算
因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扣除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该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该合作社负担。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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