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她还是
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妇女微家”,多次荣获新沂市人民
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定的“优秀法律志愿者”称号。执业十年来,胡琳琳律师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在法律界有着良好的口碑。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王某某(化名)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胡琳琳律师作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的辩护。
上诉理由阐述
1.利息计算错误:王某某(化名)指出,一审判决书存在利息重复计算和测算方式错误的问题。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利息计算存在重复,且一审法院在利息结算方式上不利于上诉人利益。此外,
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进行计算。
2.
借款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就已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其过期证书的经营范围里没有高息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3.部分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以上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也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一审审理情况
1.借款数额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为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5万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1日借款6万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2.借款偿还情况: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于2014年2月13日偿还,期间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包含在内。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3.利息标准测算: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4.81270元借据认定: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意见,认定该81270元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
5.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因涉案借款并非基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两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且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1.借款合同效力: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借款本金认定: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因上诉人就
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作出的说明不符合常理,而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有相应的出借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3.还款及欠款数额认定:上诉人与马陵山资金合作社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分别计算,扣除资金占用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王某某(化名)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她在民间借贷案件处理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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