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身兼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项重要职务。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在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接下来,让我们聚焦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
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化名)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
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委托胡琳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审理。
一审情况回顾
借款情况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称,王某某(化名)在2013年2月17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多次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数额为451500元,但部分借款实际出借金额与借据不同。王某某(化名)则对部分借款提出异议,称部分借据是利息转化而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款数额为446700元,其中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已偿还。
还款情况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入账明细,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且2016年2月13日入账的13400元利息载明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王某某(化名)对还款数额和时间提出不同意见,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
利息计算及责任承担
一审法院测算,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一审法院认定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关于陈某某(化名)是否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并非基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两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不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二审争议焦点及审理结果
借款合同效力
胡琳琳律师在二审中指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
借款金额认定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款,王某某(化名)主张部分借款未实际交付或为利息转化,但胡琳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王某某(化名)的说明不符合常理,而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相应的出借能力,故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还款及欠款数额认定
由于借款合同无效,王某某(化名)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法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还款冲抵本金后,王某某(化名)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法院驳回了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后续的执业生涯中,胡琳琳律师将继续秉持“诚信代理、专业服务”的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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