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民间借贷与重婚案显身手,专业服务值得推荐
解析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身兼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项重要身份。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等多个领域。在其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下面将重点介绍胡琳琳律师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件概述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委托胡琳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上诉理由分析
利息计算问题
王某某(化名)指出一审判决书存在重复计算利息的情况。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到2013年2月21日利息仅1200元,而其偿还了10450元,应抵扣本金,且该30万元产生的利息已打成借条,一审再次计算属于重复计算。同时,一审的测算方式错误,应每次偿还时进行利息结算,多出部分用于本金扣减,而一审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结算,不利于其利益。此外,借条约定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计算,认定错误。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过期后未续期,且其过期证书经营范围无高息放贷业务,却在过期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借条真实性问题
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其余借款包括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等,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对于王某某(化名)称部分借款为利息的辩解,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未予采纳。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括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对于王某某(化名)按实际借款227200元计算利息的辩解,一审法院未予采纳。
款项支付标准问题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各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的3255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
借据认定问题
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意见,认定其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
陈某某(化名)责任问题
因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借款合同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
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因上诉人抗辩未实际交付不符合常理,且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还款及欠款数额
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扣除相应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法院不予支持其相关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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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徐州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律师简介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 妇女微家”,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的“优秀法律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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