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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胡琳琳律师!成功办理借贷、重婚等多起复杂案件

2026.02.12 婚姻家庭 70人浏览举报
解析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务等领域。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还多次把不可能缓刑的案件争取到缓刑,获得了当事人、法官乃至检察官的好评和肯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委托胡琳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一审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化名)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5万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1日借款6万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 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括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利息测算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各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的3255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 借据认定 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意见,认定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 陈某某(化名)责任判定 因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上诉理由 利息计算错误 王某某(化名)认为一审法院存在重复计算利息的问题,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利息已打成借条,一审再次计算该30万元利息;一审测算方式错误,应每次偿还时进行利息结算,多出利息部分用于本金扣减,而一审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结算,不利于其利益。 利率认定错误 借条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计算。 合同效力问题 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经营范围无高息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借款实际发生问题 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二审判决 合同效力判定 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属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借款数额认定 双方无争议的借款,法院予以确认;有争议的借款,因上诉人就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说明不符合常理,而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法院采信一审认定的借款本金446700元。 还款及欠款数额认定 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八笔借款资金占用利息共计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358781元应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法院未支持其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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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
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徐州
综评4.9 帮助90人获好评数7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亮点:

获得“优秀法律志愿者”等1项荣誉。

律师简介 胡琳琳律师,联系电话:15252299437,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 妇女微家”,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的“优秀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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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琳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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