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胡琳琳律师,多起刑民案胜诉,还热衷公益解难题
解析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兼具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重身份。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领域。在多年执业生涯中,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与陈某某(化名)委托胡琳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双方争议焦点
借款利息计算问题
王某某(化名)认为,一审法院在利息计算上存在诸多错误。一是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利息存在重复计算情况,且一审法院测算方式错误,应每次偿还时进行利息结算,多出利息部分用于本金扣减;二是借条明确约定利息为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计算。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王某某(化名)指出,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过期后未续期,且经营范围无高息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借条性质问题
王某某(化名)称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也未举证其实际收到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3月8日借款5万元等多笔借款,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30万元借款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款项支付标准认定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
借据认定
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意见,认定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的利息。
责任承担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借款合同效力判定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经批准向非社员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涉案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数额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款,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抗辩未实际交付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
还款及欠款数额核算
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王某某(化名)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已偿还完毕,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当事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她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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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徐州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律师简介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 妇女微家”,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的“优秀法律志愿者”。
胡琳琳律师为人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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