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江苏徐州新沂,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胡琳琳。她是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
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为她解忧妇女微家”负责人。她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多次被新沂市人民
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优秀法律志愿者”,同时也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执业十年来,她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在法律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委托胡琳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上诉理由
1.利息计算错误:王某某(化名)认为一审法院存在利息重复计算问题。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到2013年2月21日利息仅1200元,而其偿还10450元应抵扣本金,且该30万元利息已打成
借条,一审再次计算属于重复计算。同时,一审法院利息测算方式错误,应每次偿还时进行利息结算,多出部分扣减本金,而一审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结算,不利于其利益。
2.利率认定错误:借条明确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计算,认定有误。
3.合同效力问题: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过期证书经营范围无高息放贷业务,涉案
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4.借款实际发生问题: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借款。
一审情况
1.借款数额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为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5万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1日借款6万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2.借款偿还情况: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括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3.利息测算: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各项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3255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
4.借据认定: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关于2016年6月30日81270元借据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的意见。
5.陈某某(化名)责任问题:因涉案借款借据及合同载明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不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二审判决
1.借款合同效力: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2.出借款项数额: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借款,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因上诉人抗辩未实际发生的说明不符合常理,且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3.还款及欠款数额:因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八笔借款截至2016年2月13日共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358781元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法院不支持其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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