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以下为大家介绍她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
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胡琳琳律师作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一审判决存在重复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认定错误、
借款合同应无效以及部分
借条未实际发生借款等问题。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非社员发放
贷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借款合同无效。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重婚罪辩护案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化名)犯重婚罪。侯某某(化名)在明知尚未与田某
离婚的情况下,与陈某办理婚礼、
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胡琳琳律师作为侯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提出侯某某(化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侯某某(化名)从轻处罚,但因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未适用
缓刑,最终判处侯某某(化名)
拘役六个月,侯某某(化名)对结果表示满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案
这是胡琳琳律师经办较为突出的案例。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月间,门某等人诈骗××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陈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胡琳琳律师提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同时指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化名)犯罪的证据充分,同时采纳了胡律师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某(化名)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结果十分满意。
放火罪辩护案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化名)犯放火罪。贺某某(化名)因家庭矛盾与丈夫争吵后,故意放火焚烧家中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胡琳琳律师作为贺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提出贺某某(化名)主观恶性较小,受
家庭暴力所迫,且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意见,鉴于贺某某(化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件结果十分理想。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