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也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10年来,她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在法律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下面将重点介绍她经办的陈某某(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件详情
2019年9月4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刑诉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在向××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运送废钢过程中,采用先在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将车辆驾驶至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更换成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再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陈某某(化名)。经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陈某某(化名)被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辩护过程
在庭审中,胡琳琳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对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这一点进行了辩护。但
公诉机关通过同案关系人门某、徐某、刘某的供述,以及多位受雇驾驶员
证人的证言,证实更换车斗至少在12次以上且每次卸废钢二吨多,参与卸废钢的证人也证实更换车斗15车次,每次卸废钢二吨多一点,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也证实其收购更换车斗的废钢15车次,所以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有充分的证据。
同时,胡琳琳律师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
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化名)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除了这起案件,胡琳琳律师还经办过其他多起案件。在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她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进行辩护,对一审判决提出诸多异议,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涉案
借款合同无效,并对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进行了重新认定;在
重婚罪案件中,她为被告人侯某某(化名)辩护,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等意见,虽最终未适用缓刑,但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在
放火罪案件中,她为被告人贺某某(化名)辩护,提出其主观恶性较小等意见,最终贺某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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