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胡琳琳律师成功辩护民间借贷、重婚等多起案件
解析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她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妇女微家”,多次荣获“优秀法律志愿者”称号。胡琳琳律师执业年限达10年,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起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王某某(化名)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胡琳琳律师作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上诉理由分析
利息计算问题
王某某(化名)指出,一审判决书在利息计算上存在错误。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利息计算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且一审法院的测算方式不利于上诉人利益。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进行计算,认定错误。
合同效力问题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就已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其过期证书的经营范围里没有高息放贷业务。该合作社在证书过期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借款实际发生问题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以上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该合作社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化名)借款30万元已偿还,其余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对于王某某(化名)称部分借款为利息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未予采纳。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括30万元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款项支付标准认定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据认定
一审法院采纳了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关于2016年6月30日81270元借据系利息的意见。
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
因涉案借款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的借款人均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借款合同效力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认定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款,上诉人的抗辩不符合常理,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有相应的出借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
上诉人与马陵山资金合作社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扣除资金占用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该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赢得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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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徐州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律师简介
胡琳琳律师,联系电话:15252299437,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 妇女微家”,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的“优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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