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同时身兼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个重要职务。她执业年限达10年,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成功经办数百件各类案件,赢得众多当事人的赞誉。接下来,让我们走进胡琳琳律师经办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件详情
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趁向××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运送废钢之机,采用先在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将车辆驾驶至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更换成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再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在明知门某等人销售的废钢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经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被某某市公安局
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辩护难点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辩护人胡琳琳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化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有充分证据证明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事实。另一方面,需要确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具体次数和数量,这在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上存在一定难度。而且,同案关系人的供述、多位驾驶人员和参与卸废钢
证人的证言,虽然能反映出大致情况,但仍需要进行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以准确把握案件事实。
辩护策略与成果
胡琳琳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后,提出了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对于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问题,她通过对众多证人证言的细致分析,指出公诉机关认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有充分证据支持。同时,她着重强调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经过胡律师的极力争取,
法院最终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化名)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
缓刑,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某(化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结果非常满意。
胡琳琳律师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她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诚信代理、专业服务”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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