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是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她执业年限达10年,擅长处理婚姻、经济纠纷、
交通事故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下面为大家介绍她经办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件详情
2019年9月4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刑诉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在向××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运送废钢时,采用在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先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将车辆驾驶至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更换成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再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陈某某(化名)。经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陈某某(化名)被某某市公安局
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辩护策略与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胡琳琳律师提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的辩护意见。然而,同案关系人门某、徐某、刘某的供述,以及多位受雇驾驶员的证言,均证实更换车斗至少在12次以上且每次卸废钢二吨多,参与卸废钢的
证人也证实更换车斗15车次,每次卸废钢二吨多一点,陈某某(化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也证实其收购更换车斗的废钢15车次,
公诉机关认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有充分证据支持。
判决结果与当事人反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
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某(化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胡琳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进行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其他案件中也展现出了出色的业务能力,如在王某某(化名)与
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她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提出了合理的上诉理由,包括利息计算错误、
借款合同无效等观点;在侯某某(化名)
重婚罪一案中,她提出被告人侯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在贺某某(化名)
放火罪一案中,她提出被告人贺某某(化名)主观恶性较小、受
家庭暴力所迫且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这些案例都体现了胡琳琳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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