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深厚,诉讼经验丰富,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以下为您介绍她经办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件背景
2019年9月4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刑诉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来在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等人在向××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运送废钢时,采用先在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换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该钢铁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陈某某(化名)。经价格认定,这些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陈某某(化名)被某某市公安局
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辩护过程
在庭审中,胡琳琳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对于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和数量,胡琳琳律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然而,同案关系人及多位
证人的证言显示,更换车斗至少12次以上且每次卸废钢二吨多,参与卸废钢的证人也证实更换车斗15车次,每次卸废钢二吨多一点,陈某某(化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也表明其收购更换车斗的废钢15车次,所以公诉机关认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有充分证据。
同时,胡琳琳律师提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的辩护意见。不过,通过多位证人的证言以及陈某某(化名)自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公诉机关认定其收购废钢24.6吨是有充分依据的。另外,胡琳琳律师强调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
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胡琳琳律师关于陈某某(化名)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鉴于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为陈某某(化名)争取到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胡琳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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