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身兼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项重要身份。她在法律领域深耕10年,执业证号为1320320********63,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
徐州新沂。胡律师擅长处理婚姻、经济纠纷、
交通事故纠纷、
刑事辩护等多领域案件,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还多次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人身自由,把不可能
缓刑的案件争取到缓刑。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与上诉缘由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与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被
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起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
法院。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化名)不服并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的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将多起相关案件合并审理以及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
诉讼费。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一审法院对还款情况利息计算存在重复计算和测算方式错误问题;
借条约定月息2%,一审却按3%计算;被上诉人登记证书过期且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案
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部分借条为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
一审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化名)借款30万元已偿还。对于其他借款,如2013年2月21日、3月8日、12月14日等多笔借款,虽王某某(化名)有辩解,但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入账明细,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30万元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款项支付标准认定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3%,各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32555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据81270元认定
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意见,认定该81270元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
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
因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基于以上认定,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与判决结果
借款合同效力判定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认定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款,上诉人抗辩款项系结算利息且未实际交付,但陈述不符合常理。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且提交借据、
收据等债权凭证,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
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八笔借款截至2016年2月13日共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剩余358781元应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该合作社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