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她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
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同时也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胡琳琳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取得了诸多成绩。下面将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
法院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与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往来,双方对于借款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情况等方面存在争议。
上诉理由剖析
利息计算问题
王某某(化名)认为一审法院在利息计算上存在重复计算和测算方式错误的问题。例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利息计算存在重复,且一审法院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进行利息结算,不利于上诉人利益。此外,
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进行计算,认定错误。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就已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其经营范围里没有高息放贷业务。被上诉人在证书过期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借条真实性问题
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以上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也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为: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5万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1日借款6万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同时,2016年2月13日入账的13400元利息已载明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利息标准认定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据认定
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关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的意见。
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
因涉案借款并非基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两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且无法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涉案借款还款责任的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借款合同效力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作为放贷收益,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出借款项金额认定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款,上诉人就
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作出的说明不符合常理,而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有相应的出借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
截至2016年2月13日,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共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358781元应冲抵借款本金。按照借款先后顺序冲抵借款本金后,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提供了有力的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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